商业银行开办流动资金贷款业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监管机构可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对其采取相关监管措施或进行处罚:
①以降低信贷条件或超过借款人实际资金需求发放贷款的;
②未按《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规定签订借款合同的;
③与借款人串通或参与虚构贸易背景违规发放贷款的;
④放任借款人将流动资金贷款用于借款人股东分红、金融资产投资、固定资产投资股权投资以及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的:超越或变相超越权限审批贷款的;
⑤未按《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规定进行贷款资金支付管理与控制的;严重违反《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规定的审慎经营规则的其他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