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团贷款的主要监管要求
①下列情形之一的大额贷款,鼓励商业银行采取银团贷款方式:大型集团客户和大型项目的融资以及各种大额流动资金的融资;单一企业或单一项目的融资总额超过贷款行资本金余额10%;单一集团客户授信总额超过贷款行资本金余额15%。
②单家银行担任牵头行时,其承贷份额原则上不少于银团融资总金额的20%;分销给其他银团贷款成员的份额原则上不低于50%。
③银团成员在开展银团贷款业务过程中如有以下行为,经银团贷款会议审核认定违约的,可对违约银团贷款成员作出违约赔偿处理。情节严重的,应承担法律责任:银团贷款成员收到代理行按协议规定时间发出的通知后,未按协议约定时限足额划付款项;银团贷款成员擅自提前收回贷款或违约退出银团;不执行银团会议决议;借款人归还银团贷款本息而代理行不如约及时划付银团贷款成员。
④银团贷款收费应当按照“自愿协商、公平合理、质价相符”的原则由银团成员和借款人协商确定,并在银团贷款合同或费用函中载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