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购贷款的主要监管要求:
①开办并购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应当符合:有健全的风险管理和有效的内控机制;资本充足率不低于10%;其他各项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有并购贷款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的专业团队。
②商业银行应按照管理强度高于其他贷款种类的原则建立相应的并购贷款管理制度和管理信息系统,确保业务流程、内部控制以及管理信息系统能够有效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并购贷款的风险。
③商业银行全部并购贷款余额占同期本行一级资本净额的比例不应超过50%。商业银行对单一借款人的并购贷款余额占同期本行一级资本净额的比例不应超过5%。并购交易价款中并购贷款所占比例不应高于60%。对符合并购贷款条件、能产生整合效应的钢铁煤炭兼并重组项目并购交易价款中并购贷款所占比例上限可提高至70%。并购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7年。
④并购贷款原则上应要求借款人提供充足的担保,包括资产抵押、股权质押、第三方保证,以及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形式的担保。
⑤加强对并购贷款资金的提款和支付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