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经营贷款和个人消费贷款的监管要求:
①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商业银行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贷款;
②商业银行应建立借款人合理的收入偿债比例控制机制;
③个人贷款调查应以实地调查为主、间接调查为辅,采取现场核实、电话查问以及信息咨询等途径和方法。
④个人贷款资金应当采用商业银行受托支付方式向借款人交易对象支付,但以下情况除外:借款人无法事先确定具体交易对象且金额不超过三十万元人民币的、借款人交易对象不具备条件有效使用非现金结算方式的、贷款资金用于生产经营且金额不超过五十万元人民币的。
⑤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银保监会可采取《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监管措施:贷款调查、审查未尽职的;未按规定建立、执行贷款面谈、借款合同面签制度的;借款合同采用格式条款未公示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支付管理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
⑥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银保监会除可采取监管措施外,还可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规定对其进行处罚:发放不符合条件的个人贷款的;签订的借款合同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违反《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即"个人贷款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贷款人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贷款。贷款人应加强贷款资金支付管理,有效防范个人贷款业务风险")的;将贷款调查的全部事项委托第三方完成的;超越或变相超越贷款权限审批贷款的;授意借款人虚构情节获得贷款的;对借款人违背借款合同约定的行为应发现而未发现,或虽发现但未采取有效措施的;严重违反《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审慎经营规则的其他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