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银保监会除可采取监管措施外,还可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发放不符合条件的个人贷款的;
签订的借款合同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违反《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即"个人贷款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贷款人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贷款。
贷款人应加强贷款资金支付管理,有效防范个人贷款业务风险")的;
将贷款调查的全部事项委托第三方完成的;
超越或变相超越贷款权限审批贷款的;授意借款人虚构情节获得贷款的;
对借款人违背借款合同约定的行为应发现而未发现,或虽发现但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严重违反《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审慎经营规则的其他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