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券投资对象,主要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金融债券、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企业债券和公司债券、境外债券等。
对象 | 定义 |
国债 | 国债是国家为筹措资金而向投资者出具的书面借款凭证,承诺在一定的时期内按约定的条件,按期支付利息和到期归还本金。 |
地方政府债券 | 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自办债券发行的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发行的、约定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政府债券。 |
中央银行票据 | 中央银行票据简称央行票据或央票,是指中国人民银行面向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员发行的、期限从3个月到3年不等、以1年期以下的短期票据为主的中短期债券。 |
金融债券 | 我国金融债券是指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法人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按约定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
信贷资产支持证券 | 信贷资产支持证券是信贷资产证券化产生的资产。 信贷资产证券化:指商业银行发起,将信贷资产信托给受托机构,由受托机构以资产支持证券的形式向投资机构发行收益凭证,以该财产所产生的现金支付资产支持证券收益的结构性融资活动。 |
企业债券和公司债券 | 公司债券是由企业发行的承诺在规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一种债务凭证,主要分为抵押债券和信用债券。 企业债券过去长期是按照《企业债券管理条例》规定发行与交易、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督管理的债券。在实践中,其发债主体为中央政府部门所属机构、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因此,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政府信用。 |
境外债券 | 境外债券一般包括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公司债券,唯一不同的是发行方与购买方属于两个不同的国家,境外债券发行量越来越大,渐渐成为商业银行的债券投资标的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