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信用卡发卡业务管理
(1)信用卡发卡管理
发卡银行应当建立信用卡卡片管理制度,防范重大风险事故的发生。
发卡银行受理的信用卡附属卡申请材料必须由主卡持卡人以亲自签名、客户服务电话录音、电子签名或持卡人和发卡银行双方均认可的方式确认。
发卡银行应当对信用卡申请人开展资信调查。对首次申请本行信用卡的客户,不得采取全程系统自动发卡方式核发信用卡。
发卡银行应当提供对账服务。
(2)信用卡授信管理
发卡银行不得向未满十八周岁的客户核发信用卡(附属卡)除外。
向符合条件的同一申请人核发学生信用卡的发卡银行不得超过两家(附属卡)除外。
经持卡人申请开通超授信额度用卡服务后,发卡银行在一个账单周期内只能提供一次超授信额度用卡服务,在一个账单周期内只能收取一次超限费。
在特殊情况下,达成的个性化分期还款协议最长期限不得超过5年。
(3)信用卡透支额计息方式
我国商业银行采用的信用卡透支计息方式主要有三种,分别是全额罚息、余额计息和容差全额罚息。
2、信用卡收单业务管理
商业银行应加强信用卡收单业务的管理,主要的管理要求包括:
(1)收单银行应当明确收单业务的牵头管理部门。
(2)收单银行应当加强对特约商户资质的审核,实行商户实名制,不得设定虚假商户。
(3)收单银行对从事网上交易的商户,应当进行严格的审核和评估,以技术手段确保数据安全和资金安全。
(4)收单银行应当建立特约商户管理制度,根据商户类型和业务特点对商户实行分类管理。
(5)收单银行应当根据特约商户的业务性质、业务特征、营业情况,对特约商户设定动态营业额上限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