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业业务管理与会计核算:
同业拆借 | 一方面,同业拆借应遵守相互自愿、恪守信用的原则,利率和期限均由拆借双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合同确定。 另一方面,参加同业拆借的金融机构,其拆出资金限于当日资金多余的头寸和在人民银行的存款,其拆入资金只能用于弥补清算票据交换和联行汇差的头寸不足及解决临时性、季节性周转资金的不足,不得用于发放固定资产贷款。 |
存放同业 | 办理存放同业业务是指金融机构与国内同业按约定的利率、期限及金额,以协议的方式将本外币资金存放至同业客户。信用存放同业业务指无论存放期限长短及金额大小,100%占用国内同业授信额度的业务。 同业存款相关款项在同业存放和存放同业会计科目核算。 |
同业借款 | 同业借款业务期限按照监管部门对金融机构借款期限的有关规定执行,由双方共同协商确定,但最长期限自提款之日起不得超过3年。借款业务不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的电子交易系统(或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同业拆借交易系统)。同业借款应纳入银行同业业务统一授信管理。 同业借款相关款项在拆出和拆入资金会计科目核算。 |
同业代付 | 从承担风险的角度来看,同业代付业务的委托方是客户的债权人,直接承担借款人的信用风险,到期向借款人收回贷款本息;受托方为委托行提供贷款资金来源并完成“受托支付”服务,承担同业授信风险,拆放资金本息到期由委托行无条件偿还。 同业代付原则上仅适用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跨境贸易结算。境内信用证、保理等贸易结算原则上应通过支付系统汇划款项或通过本行分支机构支付,委托方不得在同一市、县有分支机构的情况下委托当地其他金融机构代付,不得通过同业代付变相融资。 同业代付业务实质属贸易融资方式,银行办理同业代付业务应具有真实贸易背景。 |
买入返售(卖出回购) | 买入返售(卖出回购)业务项下的金融资产应当为银行承兑汇票、债券、央行票据等在银行间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具有合理公允价值和较高流动性的金融资产。卖出回购方不得将业务项下的金融资产从资产负债表转出。 买入返售(卖出回购)相关款项在买入返售(卖出回购)金融资产会计科目核算。三方或以上交易对手之间的类似交易不得纳入买入返售或卖出回购业务管理和核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