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同业业务管理:
存放同业 | 本、外币资金存放同业业务是指金融机构与国内同业按约定的利率、期限及金额,以协议的方式将本外币资金存放至同业客户的业务。外币须为可自由兑换货币。 信用存放同业业务指无论存放期限长短及金额大小,100%占用国内同业授信额度的业务。 |
同业拆借 | 同业拆借亦称“银行同业拆借“,简称"拆放"拆借",是银行同业间短期的按日计息的借贷。 (1) 同业拆借应遵守相互自愿、恪守信用的原则,利率和期限均由拆借双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合同确定,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4个月。 (2) 参加同业拆借的金融机构,其拆出资金限于当日资金多余的头寸和在人民银行的存款,其拆入资金只能用于弥补清算票据交换和联行汇差的头寸不足及解决临时性、季节性周转资金的不足,不得用于发放固定资产贷款。 (3) 要加强对同业拆借市场的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要坚决加以纠正,并给予必要的处罚。 |
同业借款 | 同业借款业务期限按照监管部门对金融机构借款期限的有关规定执行,由双方共同协商确定,但最长期限自提款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年。 |
同业代付 | 同业代付分为境内同业代付和海外同业代付,业务实质均属贸易融资方式,银行办理同业代付业务应具有真实贸易背景。 |
同业投资 | 同业投资业务是指金融机构购买或委托其他金融机构购买特殊目的载体(包括但不限于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投资计划、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基金管理公司及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保险业资产管理机构资产管理产品等)的投资行为。 开展同业投资业务应坚持的原则:依法合规原则、风险收益匹配原则、集中管理及总量控制原则、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风险承担主体:指根据特殊目的载体结构,实质承担特殊目的载体兑付资金来源及安全性的主体,可以为投资的目标权益受让主体、担保主体及支付收益主体,依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在特殊目的载体所投资的基础资产项下,保付行、承兑行、开证行等承担付款责任的主体,可认定为风险承担主体。 投资期限:同业投资业务期限根据投资标的的实际情况由双方协商审慎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