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承担风险的角度来看,同业代付业务的委托方是客户的债权人,直接承担借款人的信用风险,到期向借款人收回贷款本息;受托方为委托行提供贷款资金来源并完成“受托支付”服务,承担同业授信风险,拆放资金本息到期由委托行无条件偿还。
同业代付原则上仅适用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跨境贸易结算。境内信用证、保理等贸易结算原则上应通过支付系统汇划款项或通过本行分支机构支付,委托方不得在同一市、县有分支机构的情况下委托当地其他金融机构代付,不得通过同业代付变相融资。
同业代付业务实质属贸易融资方式,银行办理同业代付业务应具有真实贸易背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