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业业务的监管要求:
1、管理体系要求。
商业银行开展同业业务,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建立健全相应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遵循协商自愿、诚信自律和风险自担原则,加强内部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确保各类风险得到有效控制。
2、业务专营与授权管理要求。
商业银行应建立健全同业业务授权管理体系,由法人总部对同业业务专营部门进行集中统一授权,同业业务专营部门不得进行转授权,不得办理未经授权或超授权的同业业务。
3、授信管理要求。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本机构统一的同业业务授信管理政策,并将同业业务纳入全机构统一授信体系,由总部自上而下实施授权管理,不得办理无授信额度或超授信额度的同业业务。
4、资金投向监管。
金融机构同业投资应严格风险审查和资金投向合规性审查,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根据所投资基础资产的性质,准确计量风险并计提相应资本与拨备。
5、担保管理要求。
金融机构开展买入返售(卖出回购)和同业投资业务,不得接受和提供任何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的第三方金融机构信用担保,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6、期限要求。
金融机构办理同业业务,应当合理审慎确定融资期限。其中,同业借款业务最长期限不得超过3年,其他同业融资业务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年,业务到期后不得展期。
7、会计处理要求。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的要求,采用正确的会计处理方法,确保各类同业业务及其交易环节能够及时、完整、真实、准确地在资产负债表内或表外记载和反映。
8、资本管理要求。
单家商业银行对单一金融机构法人的不含结算性同业存款的同业融出资金,扣除风险权重为零的资产后的净额,不得超过该银行一级资本的50%。
单家商业银行同业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该银行负债总额的1/3,但农村信用社省联社、省内二级法人社及村镇银行可暂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