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概念
委托贷款业务是商业银行的委托代理业务。商业银行与委托贷款业务相关主体通过合同约定各方权利义务,履行相应职责,收取代理手续费,不承担信用风险。
(2)委托贷款的业务管理
①商业银行受理委托贷款业务申请,应具备以下前提:委托人与借款人就委托贷款条件达成一致;委托人或借款人为非自然人的,应出具其有权机构同意办理委托贷款业务的决议、文件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证明。
②商业银行不得接受委托人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经营贷款业务机构的委托贷款业务申请。
③商业银行与委托人、借款人就委托贷款事项达成一致后,三方应签订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委托贷款采取担保方式的,委托人和担保人应就担保形式和担保人(物)达成一致,并签订委托贷款担保合同。
④商业银行受托办理委托贷款业务,应要求委托人承担以下职责,并在合同中作出明确约定:
a.自行确定委托贷款的借款人,并对借款人资质、贷款项目、担保人资质、抵(质)押物等进行审查。
b.确保委托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且委托人有权自主支配,并按合同约定及时向商业银行提供委托资金。
c.监督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使用贷款资金,确保贷款用途合法合规,并承担借款人的信用风险。
⑤商业银行审查委托人资金来源时,应要求委托人提供证明其资金来源合法合规的相关文件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相关证明,对委托人的财务报表、信用记录等进行必要的审核,重点加强对以下内容的审查和测算:
a.委托人的委托资金是否超过其正常收入来源和资金实力。
b.委托人在银行有授信余额的,商业银行应合理测算委托人自有资金,并将测算情况作为发放委托贷款的重要依据。
⑥商业银行不得接受委托人下述资金发放委托贷款:受托管理的他人资金。银行的授信资金。具有特定用途的各类专项基金(国务院有关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其他债务性资金(国务院有关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无法证明来源的资金。企业集团发行债券筹集并用于集团内部的资金,不受本条规定限制。
⑦商业银行应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向委托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商业银行应要求委托人开立专门用于委托贷款的账户。委托人应在委托贷款发放前将委托资金划入该账户,商业银行按合同约定方式发放委托贷款。商业银行不得串用不同委托人的资金。
⑧商业银行应同委托人、借款人在委托贷款借款合同中明确协助监督使用的主要内容和具体措施,并按合同约定履行相应职责。
⑨委托贷款到期后,商业银行应根据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约定或委托人的书面通知,终止履行受托人的责任和义务,并进行相应账务处理;委托贷款到期后未还款的,商业银行应根据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约定,为委托人依法维权提供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