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贷款的监管要求如下:
(1)商业银行作为受托人,按照权责利匹配原则提供服务。
(2)委托贷款资金来源:商业银行不得接受受托管理的他人资金、银行的授信资金、具有特定用途的各类专项基金、其他债务性资金和无法证明来源的资金等发放委托贷款。
(3)委托资金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国家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资金不得用于生产、经营或投资国家禁止的领域和用途;不得从事债券、期货、金融衍生品、资产管理产品等投资;不得作为注册资本金、注册验资;不得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或增资扩股等。
(4)商业银行将委托贷款业务与自营业务严格区分,加强风险隔离和业务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