衍生产品风险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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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 |
市场风险 |
所有衍生产品均应开展市场风险计量,风险计量的方法包括但不限于风险价值、压力测试、风险敞口、敏感度等。 |
交易对手信用风险 |
应将其纳入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整体交易对手信用风险管理框架。 |
流动性风险 |
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开展衍生产品业务时,应根据相关规定管控好流动性风险。 |
合规风险 |
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办衍生产品业务前,应充分了解当地以及主要交易对手所在国家或地区衍生交易监管合规要求,明确自身合规地位和责任,做好中央清算、强制保证金、交易报告、交易平台、交易及时证实、合格交易对手选择等合规要求的落地实施。 |
应急管理 |
应急计划应作为发起衍生产品准入审批的必要内容。 |
1、衍生产品:是一种金融合约,其价值取决于一种或多种基础资产或指数,合约的基本种类包括远期、期货、掉期(互换)和期权。
衍生产品还包括:具有远期、期货、掉期(互换)和期权中一种或多种特征的混合金融工具。
2、衍生产品分类
分类依据 |
内容 |
基础资产 |
利率类、汇率类、大宗商品类、信用类衍生产品。 |
交易场所 |
场内交易衍生产品和场外交易衍生产品 |
合约类型 |
才。 |
交易目的 |
套期保值类衍生产品: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主动发起,为规避或降低自有资产或负债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或流动性风险而进行的衍生产品交易。 可用于以下业务目的: (1)为管理资产负债的利率风险、汇率风险而使用的衍生产品; (2)为调整投资组合的利率久期,或为了对冲投资组合的利率风险、信用风险等而使用的衍生产品 (3)为调整银行不同币种资产负债的流动性,降低某一货币的流动性风险而使用的衍生产品。 非套期保值类衍生产品:指除套期保值类以外的衍生产品,包括以自营、做市报价及代客交易为目的而开展的衍生产品交易。 可用于以下业务目的: (1)自营交易,即银行业金融机构为了获取短期价差等收益,运用自有资金,根据自身对市场走势的判断,主动发起的衍生产品交易; (2)做市交易,即银行业金融机构为了承担做市义务持续提供市场买卖双边报价,并按其报价与其他市场参与者进行的衍生产品交易及相应的平盘交易; (3)代客交易,即由客户发起,银行业金融机构为满足客户需求提供的代客交易以及相应的平盘交易。 |
1、衍生产品准入管理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明确的衍生产品准入的制度和流程,确保所有衍生产品在推出前均经过妥善的风险评估及审批程序。
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持有或向客户销售可能出现无限损失的裸卖空衍生产品和再衍生产品。
2、衍生产品交易适合度评估
(1)评估衍生产品的风险及复杂程度,对衍生产品进行相应分类,并至少每年复核一次其合理性,进行动态管理;
(2)根据客户的业务性质、衍生产品交易经验等评估其成熟度,对客户进行相应分类,并至少每年复核一次其合理性,进行动态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