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管体系的建立
1929年至1933年的“大萧条”奠定了凯恩斯主义的主流地位,西方国家普遍建立起对银行的现代监管体系。
二、金融管制的放松
①20世纪70年代以后,严重的滞胀使凯恩斯主义陷入困境,自由主义、新自由主义理论占据上风,在金融领域体现为金融自由化。
②1987年4月,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对《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的第二十条条款进行了重新解释,允许一些大银行通过建立附属公司的方式开展某些“不合格”的证券业务。
三、国际金融监管合作
为了加强对国际银行业的统一监管,在国际清算银行内部成立了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巴塞尔委员会)。
巴塞尔委员会成立的吕的是协调加强对国际银行业的统一监督与管理,协调世界各国金融监督与管理的制度,增强金融体系的稳定性。
四、金融监管的改进
(一)《巴塞尔协议》的主要变化
2010年《巴塞尔协议Ⅲ》 | |
扩大资本覆盖面,增强风险捕捉能力 | (1)提高资产证券化交易风险暴露的风险权重。 (2)大幅度提高内部模型法下市场风险的资本要求和定性标准。 (3)大幅度提高场外衍生品和证券融资交易的交易对手信用风险的资本要求。 (4)在第二支柱框架下明确了商业银行全面风险治理架构的监管要求。 |
修改资本定义,强化监管资本基础 | (1)界定并区分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的功能: 一级资本应能够在银行持续经营条件下吸收损失,其中普通股应在一级资本中占主导地位;二级资本仅在银行破产清算条件下承受损失。 (2)对普通股、其他一级资本工具和二级资本工具分别建立严格的合格标准,以提高各类资本工具的损失吸收能力。 (3)引入严格的、统一的资本扣减项目,并要求从核心一级资本中扣减。资本扣减项目包括商誉和其他无形资产、递延净税收资产等多项内容。 (4)取消专门用于抵御市场风险的三级资本。 (5)要求商业银行发行的非普通股工具必须带有减记或转股条款,在银行无法生存情况下减记或转为普通股,以吸收损失。 |
建立杠杆率监管标准,弥补资本充足率缺陷 | 目标: (1)为银行体系杠杆率累积确定底线,通过控制商业银行资产规模的过度扩张,缓释不确定的去杠杆化过程带来的风险以及对金融体系和实际经济的负面影响。 (2)采用简单、透明、基于风险总量的指标,可以防止模型风险和计量错误,补充和强化基于新资本协议的风险资本监管框架。 |
建立宏观审慎资本要求,反映系统性风险 | (1)在横向维度上,对具有系统重要性商业银行提出附加资本要求,降低“大而不能倒”带来的道德风险; (2)在时间维度上,在资本要求中嵌入反周期的因子,降低银行体系和实体经济之间的正反馈循环,缓解亲经济周期效应。 |
建立量化流动性监管标准 | (1)流动性覆盖率,衡量短期压力情景下单个银行应对流动性中断的能力。 (2)净稳定融资比率,度量中长期内银行可供使用的稳定资金来源能否支持其资产业务发展,推动银行使用稳定资金来源为其业务融资。 |
(二)《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的主要变化
1、加强对系统重要性银行的监管。
2、引入宏观审慎视角。
3、重视危机管理、恢复和处置。
4、完善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
(三)公司治理改革
2015年7月,巴塞尔委员会公布了最新版《加强公司治理的原则》,重点修改: ①重新定义谨慎义务、忠诚义务、风险偏好、风险偏好框架以及风险文化等概念。 ②引进合规原则,即银行董事会应对银行经理层的合规风险负起监督职责。 ③扩大董事会在风险管理与控制方面的监管职责。 ④强调董事会整体及其成员的任职资格要求。 ⑤建立有利于强化公司治理和风险管理的薪酬体系。形成良好的激励机制,促进董事会勤勉履职,促使银行形成良好的企业文化和风险文化。 ⑥重新定位公司治理中监管者职责,强调监管者需针对银行运作情况、董事会成员选择提供指引。 |
(四)金融稳定理事会的成立和改革进展
(1)督促修改国际会计标准。 (2)加强宏观审慎监管。 (3)扩大监管范围。 (4)推进执行国际监管标准。 (5)加强金融监管国际合作。 (6)加强薪酬和激励机制的监管。 |
五、西方主要经济体的金融监管
(一)美国金融监管
1、发展历程
①自由竞争时期(20世纪30年代以前)
②“大萧条”后的严格监管时期(20世纪30年代至70年代)
③再次放松监管时期(20世纪70年代至80年代)
④审慎监管时期(20世纪90年代至2007年次贷危机前)
⑤次贷危机后全面强化监管
2、美国金融监管体系现状
联邦层面 | 机构性监管 | 美国联邦分业监管结构: 美联储(FRB)、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货币监理署(OCC)共同负责对商业银行的监管。 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美国投资者保护公司(SIPC)共同负责对证券期货机构及证券期货市场的监管。 国家信用社管理局(NCUA)负责监管所有参加联邦保险的信用社。 |
功能性监管 | 所有类型金融控股公司的子公司,均由相应的行业监管机构监管。 | |
州政府层面 | 美联邦层面没有保险监管机构,州政府包办了对保险机构的全部监管权。 在商业银行、储蓄贷款协会与信用合作社3个行业中,州政府也享有较大权力,其权属划分以“谁审批、谁监管”为原则,即由联邦政府颁发牌照的由联邦监管,由州政府颁发牌照的由州政府监管。 州政府的证券监管权相比其他行业要小,美国证监会、期货交易委员会及行业自律组织对证券机构实行垂直监管。 |
(二)欧盟金融监管
1、发展历程
欧盟金融监管体系建设与欧洲经济一体化的推进相伴而行,到国际金融危机之前,已逐步形成分别针对银行、证券、保险的分业监管模式,并成立了跨部门监管者圆桌会议和混合技术小组等跨部门监管协调机构,以打破金融分业限制和金融监管地区限制。
但欧盟层面监管机构系咨询协调性质,实质性监管由成员国监管当局负责,难以满足金融业混业经营和跨国经营大发展的需要,造成事实上的监管缺位,特别是无法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这是国际金融危机重创欧盟金融市场,引发欧洲主权债务危机的重要原因之一。
2、欧盟金融监管体系现状
(1)设立系统性风险委员会(ESRB),加强宏观审慎监管。
(2)成立欧洲金融监管当局(ESAs),加强微观审慎监管。
(3)构建欧洲银行业单一监管机制(SSM),赋予欧洲央行银行业最高监管人角色。
(三)英国金融监管
1、发展历程
英国金融市场发达,历史悠久,传统上管理模式以金融机构自律为主、中央银行监管为辅。《2012年金融服务法》对监管体制进行了大刀阔斧的改革:
(1)加强宏观审慎监管,在英格兰银行内部设立金融政策委员会,关注金融系统整体情况,维护金融稳定;
(2)在英格兰银行内部设立审慎监管局,以提高被监管机构的安全性和稳健性为主要目标,进行微观审慎监管;
(3)将金融服务局改为金融行为局,监管在英国注册的所有金融机构行为,并对审慎监管局监管范围外的金融机构进行微观审慎监管。
对于众多金融机构而言,要同时接受审慎监管局和金融行为局的监管,因此称之为“双峰”监管。
2、英国金融监管体系现状
(1)金融政策委员会由英格兰银行行长任主席。
(2)审慎监管局负责对银行和其他吸收存款的机构(包括房屋抵押贷款协会和信用社)、保险公司和大型投资公司进行审慎监管。
(3)金融行为监管局(FCA)独立于英格兰银行,直接对英国财政部和议会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