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额风险暴露管理(集中度管理)
Ⅰ、对非同业单一客户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0%,对非同业单一客户的风险暴露不得超过一级资本净额的15%。
Ⅱ、对一组非同业关联客户的风险暴露不得超过一级资本净额的20%。
Ⅲ、对同业单一客户或集团客户的风险暴露不得超过一级资本净额的25%。
Ⅳ、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对另一家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的风险暴露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5%。
Ⅴ、商业银行对单一合格中央交易对手的非清算风险暴露不得超过一级资本净额的25%,清算风险暴露不受办法约束。
Ⅵ、商业银行对单一不合格中央交易对手清算风险暴露、非清算风险暴露均不得超过一级资本净额的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