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业银行的经营原则
《商业银行法》规定了商业银行"三性四自"经营原则,即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
二、商业银行的业务规则
(一)存款业务规则
《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商业银行法》规定的存款业务基本法律规则如下:
(1)经营存款业务特许制。
(2)以合法正当方式吸收存款。
(3)依法保护存款人合法权益。
(二)贷款业务规则
根据《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开展贷款业务应当遵守贷款管理以及有关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
针对我国贷款业务常见问题,《商业银行法》对借款人审查、借款担保、借款合同、关系人贷款、同业拆借等作出了具体规定。此外,《商业银行法》还就商业银行开展贷款或担保业务的自主性、对违约借款人的权利等制定了贷款业务保障规则。
三、商业银行的接管和终止
(一)商业银行的接管
接管 | 内容 |
含义 | 商业银行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的利益时,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该银行采取的监管措施。 |
目的 | 对被接管的商业银行采取必要措施,以保护存款人的利益,恢复商业银行的正常经营能力。 |
实施 | 对商业银行进行接管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作出决定,并组织实施。 接管自接管决定实施之日起开始。接管期限届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决定延期,但接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
(二)商业银行的终止
《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因解散、被撤销和被宣告破产而终止。无论是因解散、被撤销还是被宣告破产而终止,商业银行在注销之前都必须经过清算。
四、法律责任
《商业银行法》设专章规定了商业银行、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借款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违反《商业银行法》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