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包括机构设立、变更和终止,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许可。
巴塞尔委员会颁布的《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原则4至原则7明确了市场准入监管应遵循的具体要求。
(1)原则4“行为许可”强调了银行业务的特许性,要求必须明确界定已获得执照并视同银行接受监管的机构允许从事的业务范围,并控制“银行”一词在名称中的使用。
(2)原则5“发照规则”要求发照机关有权制定发照标准并拒绝一切不符合标准的申请。
(3)原则6“重大所有权变更”明确监管者对于银行显著的所有权转移或控制在现有银行直接或间接持有其他各方的利益有权进行审查、拒绝和提出审慎条件。
(4)原则7“重大收购”要求监管者有权批准或拒绝银行的重大收购或投资,并对该收购或投资设定审慎性条件,包括建立跨国经营,并确定企业的隶属关系或结构不使得银行承担太大的风险或阻碍有效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