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明确了银行业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的实施程序,规范了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
行政许可实施程序分为申请与受理、审查、决定与送达三个环节。
1、申请与受理
申请人应按照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及格式要求,向受理机关提交申请材料。受理机关首先对申请材料要件和形式进行审查,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告知申请人限期3个月内进行补正。
2、审查
①受理后进入实质审查阶段。申请人应在书面意见发出之日起2个月内提交书面说明解释。
②除审查书面申请材料外,受理机关或决定机关认为有必要的,还可以通过面谈、实地核查、组织专家评审等方式进行审查。
3、决定与送达
决定机关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审查,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在作出决定后向申请人送达书面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