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必须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
根据《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设立分支机构。
商业银行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拨付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运资金额。
拨付各分支机构营 运资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总行资本金总额的百分之六十。
行政许可规章进一步明确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准入条件、程序和时限。
《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7年修订时,简化了支行"筹建"和"开业"审批程序,仅保留支行"开业"事项审批"筹建"事项改为报告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