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业金融机构终止分为解散、被撤销和破产三种情形。
银行业金融机构解散是指已成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由于出现法定事由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况,停止对外的经营活动,清算未了结的债权债务,使银行业金融机构法人资格消灭的法律行为。
因分立、合并或者出现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需要解散的,应当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附解散的理由和支付存款的本金和利息等债务清偿计划。
银行业金融机构如果违反法律规定进行经营活动,国务院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有权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撤销违法经营的商业银行。
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能支付期债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意,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其破产。
银行业金融机构解散、被撤销和破产的,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