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场检查的合法性原则主要包含:
①主体合法:现场检查的主体必须合法。
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的规定,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具有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现场检查的主体资格,并可以依法作出金融行政处理。
②程序合法:现场检查的程序必须合法。
现场检查工作必须遵循法定的步骤,从检查立项到检查处理的 过程要依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等法律以及《现场检查办法(试行)》等规章的规定。
③形式合法:现场检查的形式必须合法。
现场检查作为监管部门严肃的行政行为,其行为必须以严肃和 规范的法律文书体现出来,主要的法律文书有: 《现场检查通知书》《现场检查意见书》等。所有法律文书不管是固定格式还是非固定格式,文书的名称是否有变更,但文书中都必须记载法律法规规定的基本要素,体现基本的法律准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