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场检查的实施流程:
(1)现场检查管理
①根据监管职责划分,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现场检查工作实行分级立项、分级实施,按照“谁立项、谁组织、谁负责”的工作机制,开展现场检查。
②监管机构现场检查部门应对全国性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公司治理、内控管理、业务经营、风险控制及风险状况等进行实地检查,并提出相应监管措施及行政处罚建议。
③地方监管机构应在上一级监管机构指导下,对地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公司治理、内控管理、业务经营、风险控制及风险状况等进行实地检查。
④监管机构根据监管备忘录等合作协议规定和对等原则,开展对中资银行业境外机构及业务的检查,并加强与境外监管机构的沟通协作,配合境外监管机构做好外资银行业境内机构及业务的检查。
(2)现场检查立项
①确定检查项目。
②确定检查对象。
③制定现场检查计划。
④现场检查计划调整。
⑤临时检查和稽核调查项目立项。各派出机构应当在临时立项后 10 个工作日内,将立项情况向监管机构现场检查部门报告。
(3)现场检查的执行
现场检查准备 | ①成立检查组;②查前调查;③检查前培训;④提前调阅资料。 |
现场检查实施 | ①进点会谈;②实施检查;③调查取证;④评价定性;⑤编制工作底稿;⑥发出并回收事实确认书。 |
检查报告 | ①形成《现场检查事实与评价》;②被查机构反馈意见;③撰写现场检查报告;④形成《现场检查意见书》。 |
检查处理 | ①对于检查中发现的一般违规问题,监管部门应在检查意见书中提出整改意见,责令被查机构限期改正。 ②对于检查中发现被查机构存在违反审慎经营规则情形的,应依法采取《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以下监管强制措施:责令暂停部分业务、停止批准开办新业务;限制分配红利和其他收入;限制资产转让;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或限制有关股东的权利;责令调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限制其权利;停止批准增设分支机构。 ③对于检查中发现涉及行政处罚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应按照《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中国银保监会行政处罚办法》的规定启动行政处罚程序,现场检查实施部门应按照规定负责立案、调查取证、提出行政处罚建议等工作,并将有关证据材料移交法规部门,并协助法规部门做好有关工作。 ④对于检查中发现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客户以及其他相关组织、个人涉嫌犯罪的,应当根据有关案件管理的监管规定,依法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等部门移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