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行政处罚办法}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实施行政处罚的程序可分为立案、调查、取证、审理、审议、听证、决定与执行等环节。
在做审理时,应该注意以下事项:
监督检查部门认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将相关案件材料移送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
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5日内作出是否接收的决定,并自接收之日起60日内完成审理工作。
审理应当以调查报告为基础,主要包括以下内容:调查取证程序是否合法、是否超过行政处罚时效、违法违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违法违规行为定性是否准确、适用量罚依据是否正确、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是否应予以采纳、相关责任人员的违法违规事实及责任认定是否准确、处罚种类与幅度的建议是否适当等。
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审理后认为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必须制作审理报告,提出拟处罚意见、理由和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