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行政处罚办法}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实施行政处罚的程序可分为立案、调查、取证、审理、审议、听证、决定与执行等环节。
在权利告知听证环节时,应该注意以下事项: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拟作出较大数额的罚款,没收较大数额的违法所得,吊销金融、业务许可证,取消、撤销任职资格,撤销外国银行代表处,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等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交经本人签字或盖章的听证申请书,说明听证的要求和理由。
当事人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决定组织听证的,应当自收到听证申请之日起30日内举行听证,并在举行听证7日前,书面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方式。当事人对违法、违规事实有争议的,应当在提起听证申请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听证工作组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
认为违法、违规事实存在争议需要实地核查的,交监督检查部门核实。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