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行政处罚办法}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实施行政处罚的程序可分为立案、调查、取证、审理、审议、听证、决定与执行等环节。
在决定与执行环节时,应该注意以下事项:
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送达后,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的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违法违规事实和相关证据、定性和量罚的理由依据、给予处罚的种类、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作出处罚决定的机构名称和日期等内容。
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7日内,依照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构可以加收行政处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开行政处罚有关信息。
行政处罚执行结束后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制作结案报告,将有关行政处罚案卷材料立卷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