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护存款人权益的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
1992年颁布的《储蓄管理条例》规定,储蓄机构办理储蓄业务必须遵循上述原则,1995年颁布的《商业银行法》予以确认。存款自愿是指城乡居民持有的闲置货币存与不存、存多存少、存期长短、参加储蓄的种类、存到哪一个营业网点都由个人选择,不受任何干预。取款自由是指存款人的取款时间、取款金额、取银行必须按照监管规定或者约定付款,不得无故拖延、拒绝支付款用途都由存款人自己决定,存款本金和利息。存款有息,即凡是存入银行的款项都要按照国家利率政策,付给存款人一定利息。
2.谁的钱入谁的账、归谁支配。
这既是结算管理三原则之一,也是存款管理的一条重要原则。国家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存款人自主支配使用存款,他人不得动用。
3.真实性原则。
存款业务应当基于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并符合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禁止通过虚构交易、对做交易以及乱用、错用会计科目或业务不人账等方式调增或调减负债。结构性存款的存款部分按照存款管理,不得通过设计结构性存款假结构来替代保本理财或按保本产品宣传、销售侵害存款人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