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资本构成
核心一级资本 |
银行资本中最核心的部分,承担风险和吸收损失的能力也最强。包括: 实收资本或普通股,资本公积,盈余公积,一般风险准备,未分配利润,少数股东资本可计入部分。 |
其他一级资本 |
主要包括其他一级资本工具及其溢价,少数股东资本可计入部分在银行实践中,其他一级资本主要包括符合条件的优先股、永续债等。 |
二级资本 |
主要包括二级资本工具及其溢价,超额贷款损失准备,少数股东资本可计入部分。在银行实践中,二级资本工具主要包括符合条件的次级债、可转债及符合条件的超额贷款损失准备金等。 |
资本扣除项 |
主要包括商誉、其他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除外),由经营亏损引起的净递延税资、贷款损失准备缺口等。 |
(2)资本补充
一级资本补充 |
最常用的方式: ①发行普通股(成本较高,银行不能经常采用) ②提高留存利润(留存利润是银行增加一级资本最便捷的方式) 银行还可通过发行优先股来补充一级资本,但应符合监管规定的一级资本工具的合格标准。 |
二级资本补充 |
①主要通过多计提拨备来增加二级资本 ②如果通过发行债券的方式补充二级资本,则必须满足监管规定的合格二级资本工具标准。 |
(1)资本充足率
①资本充足率计算公式
资本充足率=(总资本-对应资本扣减项)/风险加权资产x100%
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对应资本扣减项)/风险加权资产x100%
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核心一级资本-对应资本扣减项)/风险加权资产x100%
商业银行总资本包括核心一级资本、其他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风险加权资产包括信用风险加权资产、市场风险加权资产和操作风险加权资产。
②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
第一层次为最低资本要求 |
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5%)、一级资本充足率(6%)、资本充足率(8%) |
第二层次为储备资本要求和逆周期资本要求 |
储备资本(2.5%)、逆周期资本要求(0~2.5%),均由核心一级资本满足 |
第三层次为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要求 |
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1%),由核心一级资本满足 |
第四层次为第二支柱资本要求 |
确保资本充分覆盖所有实质性风险。 |
(2)杠杆率:《商业银行杠杆率管理办法》设定商业银行并表和未并表的杠杆率均不得低于4%。
杠杆率=(一级资本-一级资本扣减项)/调整后的表内外资产余额×100%
(1)信用风险的计量
权重法 |
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表内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表外信用风险加权资产 |
内部评级法 |
商业银行通过构建自己的内部评级体系,估计各类信用风险暴露的违约概率、违约损失率、违约风险暴露及期限等风险参数,并按统一的函数关系计算。 违约概率:债务人在未来一段时间内(一般是一年)发生违约的可能性。 违约损失率:某一债项违约导致的损失金额占该违约债项风险暴露的比例,即损失占风险暴露总额的百分比。 违约风险暴露:债务人发生违约时预期表内和表外项目风险暴露总额,反映了可能发生损失的总额度。 有效期限:某一债项的剩余有效期限。 |
(2)市场风险的计量
标准法 |
市场风险资本要求为利率风险、汇率风险、商品风险、股票风险和期权风险的资本要求之和。 |
内部模型法 |
①内部模型法核心是以风险价值为指标来度量市场风险,并在此基础上确定资本要求。 ②内部模型法应涵盖的风险因素包括利率风险、股票风险、汇率风险、商品风险,以及能有效反映与上述四大类别市场风险相关的期权性风险、基差风险和相关性风险等风险因素。 ③商业银行采用内部模型法,其最低市场风险资本要求为一般风险价值及压力风险价值之和。 |
(3)操作风险的计量
基本指标法 |
①以总收入为基础计量操作风险资本要求。总收入=净利息收入+净非利息收入 ②操作风险资本要求等于银行前三年总收入的平均值与一个固定比例(为15%)的乘积。 |
标准法 |
应以各业务条线的总收入为基础计量操作风险资本要求。 操作风险资本要求等于各条线三年总收入的平均值乘上一个固定比例再加总。 |
高级计量法 |
①风险敏感度最高,也最为复杂 ②计量模型主要包括损失分布法(最常用)、内部衡量法、打分卡法 |
内部资本评估程序(ICAAP)
商业银行ICAAP应实现以下目标:
①确保主要风险得到识别、计量或评估、监测和报告。
②确保资本水平与风险偏好及风险管理水平相适应。
③确保资本规划与银行经营状况、风险变化趋势及长期发展战略相匹配。
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应至少每年实施一次,在经营情况、风险状况和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及时进行调整和更新。
信息披露
(1)分类
临时信息:及时披露
季度、半年度信息披露:期末后30个工作日内
年度信息披露:会计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
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披露的,应至少提前15个工作日向银保监会申请延迟披露。
(2)经银保监会同意,在满足信息披露总体要求的基础上,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商业银行可以适当简化信息披露的内容:存款规模小于2000亿元人民币,未在境内外上市,未跨区域经营。
(1)监督检查的内容
资本充足率监督检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①评估商业银行全面风险管理框架。
②审查商业银行对合格资本工具的认定,以及各类风险加权资产的计量方法和结果,评估资本充足率计量结果合理性和准确性。
③检查商业银行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评估公司治理、资本规划、内部控制和审计等。
④对商业银行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银行账簿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声誉风险以及战略风险等各类风险进行评估,并对压力测试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
(2)第二支柱资本要求
①商业银行已建立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且评估程序达到监管要求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其内部资本评估结果确定监管资本要求。
②商业银行未建立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或评估程序未达到本办法要求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对商业银行风险状况的评估结果,确定商业银行的监管资本要求。
(3)监管措施
第一类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均达到《资本办法》规定的各级资本要求。
第二类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未达到第二支柱资本要求,但均不低于其他各级资本要求。
第三类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均不低于最低资本要求,但未达到其他各级资本要求。
第四类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任意一项未达到最低资本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