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业业务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以投融资为核心的各项业务。
同业业务的分类
同业拆借 |
同业拆借业务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之间通过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进行的无担保资金融通行为。 |
同业存款 |
同业存款业务是指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同业资金存入与存出业务,其中资金存入方仅为具有吸收存款资格的金融机构。 |
同业借款 |
同业借款是指现行法律法规赋予此项业务范围的金融机构开展的同业资金借出和借入业务。 |
同业代付 |
同业代付是指商业银行(受托方)接受金融机构(委托方)的委托向企业客户付款,委托方在约定还款日偿还代付款项本息的资金融通行为。 |
买入返售(卖出回购) |
买入返售(卖出回购)是指两家金融机构之间按照协议约定先买入(卖出)金融资产,再按约定价格于到期日将该项金融资产返售(回购)的资金融通行为。 |
同业投资 |
同业投资是指金融机构购买(或委托其他金融机构购买)同业金融资产(包括但不限于金融债、次级债等在银行间市场或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同业金融资产)或特定目的载体(包括但不限于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投资计划、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基金管理公司及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保险业资产管理机构资产管理产品等)的投资行为。 |
根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的规定,同业业务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以投触资为核心的各项业务。
主要风险点
①系统性风险;②信用风险;③流动性风险;④市场风险;⑤操作性风险
1、管理体系要求。
商业银行开展同业业务,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建立健全相应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遵循协商自愿、诚信自律和风险自担原则,加强内部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确保各类风险得到有效控制。
2、业务专营与授权管理要求。
商业银行应建立健全同业业务授权管理体系,由法人总部对同业业务专营部门进行集中统一授权,同业业务专营部门不得进行转授权,不得办理未经授权或超授权的同业业务。
3、授信管理要求。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本机构统一的同业业务授信管理政策,并将同业业务纳入全机构统一授信体系,由总部自上而下实施授权管理,不得办理无授信额度或超授信额度的同业业务。
4、资金投向监管。
金融机构同业投资应严格风险审查和资金投向合规性审查,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根据所投资基础资产的性质,准确计量风险并计提相应资本与拨备。
5、担保管理要求。
金融机构开展买入返售(卖出回购)和同业投资业务,不得接受和提供任何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的第三方金融机构信用担保,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6、期限要求。
金融机构办理同业业务,应当合理审慎确定融资期限。其中,同业借款业务最长期限不得超过3年,其他同业融资业务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年,业务到期后不得展期。
7、会计处理要求。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的要求,采用正确的会计处理方法,确保各类同业业务及其交易环节能够及时、完整、真实、准确地在资产负债表内或表外记载和反映。
8、资本管理要求。
单家商业银行对单一金融机构法人的不含结算性同业存款的同业融出资金,扣除风险权重为零的资产后的净额,不得超过该银行一级资本的50%。
单家商业银行同业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该银行负债总额的1/3,但农村信用社省联社、省内二级法人社及村镇银行可暂不执行。
(1)同业业务的治理
商业银行应具备与所开展同业业务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同业业务治理体系,由法人总部对同业业务进行统一管理,将同业业务纳入全面风险管理,建立健全前中后台分设的内部控制机制,加强内部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确保同业业务经营活动依法合规,风险得到有效控制。
(2)同业业务管理与会计核算
同业拆借 |
一方面,同业拆借应遵守相互自愿、恪守信用的原则,利率和期限均由拆借双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合同确定。 另一方面,参加同业拆借的金融机构,其拆出资金限于当日资金多余的头寸和在人民银行的存款,其拆入资金只能用于弥补清算票据交换和联行汇差的头寸不足及解决临时性、季节性周转资金的不足,不得用于发放固定资产贷款。 |
存放同业 |
办理存放同业业务是指金融机构与国内同业按约定的利率、期限及金额,以协议的方式将本外币资金存放至同业客户。信用存放同业业务指无论存放期限长短及金额大小,100%占用国内同业授信额度的业务。 同业存款相关款项在同业存放和存放同业会计科目核算。 |
同业借款 |
同业借款业务期限按照监管部门对金融机构借款期限的有关规定执行,由双方共同协商确定,但最长期限自提款之日起不得超过3年。借款业务不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的电子交易系统(或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同业拆借交易系统)。同业借款应纳入银行同业业务统一授信管理。 同业借款相关款项在拆出和拆入资金会计科目核算。 |
同业代付 |
从承担风险的角度来看,同业代付业务的委托方是客户的债权人,直接承担借款人的信用风险,到期向借款人收回贷款本息;受托方为委托行提供贷款资金来源并完成“受托支付”服务,承担同业授信风险,拆放资金本息到期由委托行无条件偿还。 同业代付原则上仅适用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跨境贸易结算。境内信用证、保理等贸易结算原则上应通过支付系统汇划款项或通过本行分支机构支付,委托方不得在同一市、县有分支机构的情况下委托当地其他金融机构代付,不得通过同业代付变相融资。 同业代付业务实质属贸易融资方式,银行办理同业代付业务应具有真实贸易背景。 |
买入返售(卖出回购) |
买入返售(卖出回购)业务项下的金融资产应当为银行承兑汇票、债券、央行票据等在银行间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具有合理公允价值和较高流动性的金融资产。卖出回购方不得将业务项下的金融资产从资产负债表转出。 买入返售(卖出回购)相关款项在买入返售(卖出回购)金融资产会计科目核算。三方或以上交易对手之间的类似交易不得纳入买入返售或卖出回购业务管理和核算。 |
(3)主要同业业务管理
存放同业 |
本、外币资金存放同业业务是指金融机构与国内同业按约定的利率、期限及金额,以协议的方式将本外币资金存放至同业客户的业务。外币须为可自由兑换货币。 信用存放同业业务指无论存放期限长短及金额大小,100%占用国内同业授信额度的业务。 |
同业拆借 |
同业拆借亦称“银行同业拆借“,简称"拆放"拆借",是银行同业间短期的按日计息的借贷。 (1) 同业拆借应遵守相互自愿、恪守信用的原则,利率和期限均由拆借双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合同确定,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4个月。 (2) 参加同业拆借的金融机构,其拆出资金限于当日资金多余的头寸和在人民银行的存款,其拆入资金只能用于弥补清算票据交换和联行汇差的头寸不足及解决临时性、季节性周转资金的不足,不得用于发放固定资产贷款。 (3) 要加强对同业拆借市场的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要坚决加以纠正,并给予必要的处罚。 |
同业借款 |
同业借款业务期限按照监管部门对金融机构借款期限的有关规定执行,由双方共同协商确定,但最长期限自提款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年。 |
同业代付 |
同业代付分为境内同业代付和海外同业代付,业务实质均属贸易融资方式,银行办理同业代付业务应具有真实贸易背景。 |
同业投资 |
同业投资业务是指金融机构购买或委托其他金融机构购买特殊目的载体(包括但不限于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投资计划、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基金管理公司及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保险业资产管理机构资产管理产品等)的投资行为。 开展同业投资业务应坚持的原则:依法合规原则、风险收益匹配原则、集中管理及总量控制原则、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风险承担主体:指根据特殊目的载体结构,实质承担特殊目的载体兑付资金来源及安全性的主体,可以为投资的目标权益受让主体、担保主体及支付收益主体,依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在特殊目的载体所投资的基础资产项下,保付行、承兑行、开证行等承担付款责任的主体,可认定为风险承担主体。 投资期限:同业投资业务期限根据投资标的的实际情况由双方协商审慎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