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村银行业中小金融机构主要包括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和村镇银行。
(1)农村信用社
农村信用社也称农村信用合作社,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由社员入股组成、实行民主管理、主要为社员提供金融服务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
农村信用合作社是20世纪50年代,在农村合作化过程中开始组建的。
1996年与中国农业银行脱钩,由中国人民银行托管,继续按合作金融改革。
2003年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明确要把农村信用社办成为“三农”服务的社区和地方金融机构,对不同地区,实行不同的股权制度和组织形式。在股权制度选择上,分别实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合作制等几种制度。在组织形式上,分别成立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县(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等几种方式。
(2)农村商业银行
农村商业银行简称农商银行,是由辖内农民、农村工商户、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共同入股组成的股份制的地方性金融机构。
(3)农村合作银行
农村合作银行是由辖内农民、农村工商户、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入股组成的股份合作制社区性地方金融机构。
(4)村镇银行
村镇银行是指由境内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企业法人、境内自然人出资,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主要为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2006年后,我国放宽农村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颁布《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允许金融机构在农村设立村镇银行及新型农村资金互助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