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租赁公司是以资金融通为目的,以租赁业务为载体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与之相对的是实物租赁公司,主要从事的业务是经营性租赁业务。
在我国,金融租赁公司特指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金融租赁公司的主要业务范围包括:
(1)融资租赁业务;
(2)吸收股东1年期以上(含)定期存款;
(3)接受承租人的租赁保证金;
(4)向商业银行转让应收租赁款;
(5)经批准发行金融债券;
(6)同业拆借;
(7)向金融机构借款;
(8)境外外汇借款;
(9)租赁物品残值变卖及处理业务;
(10)经济咨询等。
金融租赁基本业务模式为金融租赁公司协助承租人选购设备并购买设备,然后出租给承租人。租赁期间,金融租赁公司享有设备所有权,承租人享有设备的使用权,并承担维护及其相关费用和设备使用风险。租赁期满,设备一般按照残值出售给承租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