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商业银行应当根据募集方式的不同,将理财产品分为公募理财产品和私募理财产品。
公募理财产品是指商业银行面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公开发行的理财产品。
私募理财产品是指商业银行面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的理财产品。
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投资于单只理财产品不低于一定金额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1)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自然人: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人民币;
(2)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的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3)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2.商业银行应当根据投资性质的不同,将理财产品分为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权益类理财产品、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理财产品和混合类理财产品。
(1)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投资于存款、债券等债权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
(2)权益类理财产品投资于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
(3)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理财产品投资于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的比例不低于80%;
(4)混合类理财产品投资于债权类资产、权益类资产、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且任一资产的投资比例未达到前三类理财产品标准。
非因商业银行主观因素导致突破前述比例限制的,商业银行应当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15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要求。
3.商业银行应当根据运作方式的不同,将理财产品分为封闭式理财产品和开放式理财产品。
(1)封闭式理财产品是指有确定到期日,且自产品成立日至终止日期间,理财产品份额总额固定不变,投资者不得进行认购或者赎回的理财产品。
(2)开放式理财产品是指自产品成立日至终止日期间,理财产品份额总额不固定,投资者可以按照协议约定的开放日和场所,进行认购或者赎回的理财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