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财业务的销售管理主要包含:销售业务管理和销售人员管理。
1、销售业务管理
商业银行发行公募理财产品的,单一投资者销售起点金额不得低于1万元人民币。商业银行发行私募理财产品的,合格投资者投资于单只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的金额不得低于30万元人民币,投资于单只混合类理财产品的金额不得低于40万元人民币,投资于单只权益类理财产品、单只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理财产品的金额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商业银行从事理财产品销售活动,不得有下列情形:
Ⅰ、将存款作为理财产品销售,将理财产品作为存款销售,将理财产品与存款进行强制性搭配销售,将理财产品与其他产品进行捆绑销售;
Ⅱ、采取抽奖、回扣或者赠送实物等方式销售理财产品;
Ⅲ、销售人员代替投资者签署文件;
Ⅳ、挪用投资者资金;
Ⅴ、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2、销售人员管理
理财产品销售活动原则:
勤勉尽职原则、诚实守信原则、公平对待投资者原则、专业胜任原则。
销售人员在为投资者办理购买理财产品手续前,特别注意事项:
①有效识别投资者身份;
②向投资者介绍理财产品销售业务流程、收费标准及方式等;
③了解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情况、投资期限和流动性要求;
④提醒投资者阅读销售文件,特别是风险揭示书和权益须知;
⑤确认投资者抄录了风险确认语句。
销售人员从事理财产品销售活动,不得有的情形:
①在销售活动中为自己或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承诺进行利益输送,通过给予他人财物或利益,或接受他人给予的财物或利益等形式进行商业贿赂;
②诋毁其他机构的理财产品或销售人员;
③散布虚假信息,扰乱市场秩序;
④违规接受投资者全权委托,私自代理投资者进行理财产品认购、赎回等交易;
⑤违规对投资者作出盈亏承诺,或与投资者以口头或书面形式约定利益分成或亏损分担;
⑥挪用投资者交易资金或理财产品;
⑦擅自更改投资者交易指令;
⑧其他可能有损投资者合法权益和所在机构声誉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