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业务管理:
商业银行发行公募理财产品的,单一投资者销售起点金额不得低于1万元人民币。商业银行发行私募理财产品的,合格投资者投资于单只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的金额不得低于30万元人民币,投资于单只混合类理财产品的金额不得低于40万元人民币,投资于单只权益类理财产品、单只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理财产品的金额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商业银行从事理财产品销售活动,不得有下列情形:
Ⅰ、将存款作为理财产品销售,将理财产品作为存款销售,将理财产品与存款进行强制性搭配销售,将理财产品与其他产品进行捆绑销售;
Ⅱ、采取抽奖、回扣或者赠送实物等方式销售理财产品;
Ⅲ、销售人员代替投资者签署文件;
Ⅳ、挪用投资者资金;
Ⅴ、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