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关于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每半年披露其从事理财业务活动的有关信息,披露的信息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当期发行和到期的理财产品类型、数量和金额、期末存续理财产品数量和金额,列明各类理财产品的占比及其变化情况,以及理财产品直接和间接投资的资产种类、规模和占比等信息。
商业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理财产品投资者披露理财产品的募集信息、资金投向、杠杆水平、收益分配、托管安排、投资账户信息和主要投资风险等内容。
商业银行发行公募理财产品的,应当在本行官方网站或者按照与投资者约定的方式披露以下信息:
1.在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获取的登记编码;
2.销售文件,包括说明书、销售协议书、风险揭示书和客户投资者权益须知;
3.发行公告,理财产品成立之后5个工作日内披露;
4.重大事项公告,重大事项发生后2个工作日内披露;
5.理财产品定期报告,商业银行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上半年结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每年结束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理财产品的季度、半年和年度报告;
6.理财产品到期公告,产品终止后5个工作日内披露;
7.临时性信息披露;
8.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信息。
商业银行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披露公募开放式理财产品在开放日的份额净值、份额累计净值、认购价格和赎回价格,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公募开放式理财产品在季度、半年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份额净值、份额累计净值和资产净值。
商业银行应当至少每周向投资者披露一次公募封闭式理财产品的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
商业银行发行私募理财产品的,应当在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中与合格投资者约定信息披露的方式、内容、频率等,并至少每季度向合格投资者披露理财产品的资产净值、份额净值和其他重要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