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财产品投资资产管理产品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准确界定相关法律关系,明确约定各参与主体的责任和义务,并符合该资产管理产品的相关监管规定;
(2)所投资的资产管理产品不得再投资于其他资产管理产品(公募证券投资基金除外);
(3)切实履行投资管理职责,不得简单作为资产管理产品的资金募集通道;
(4)充分披露底层资产的类别和投资比例等信息,并在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登记资产管理产品及其底层资产的相关信息。
理财产品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确保理财产品投资与审批流程相分离,比照自营贷款管理要求实施投前尽职调查、风险审查和投后风险管理,并纳人全行统一的信用风险管理体系;
(2)全部理财产品投资于单一机构及其关联企业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余额,不得超过理财产品发行银行资本净额的10%;
(3)商业银行全部理财产品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余额在任何时点均不得超过理财产品净资产的35%,也不得超过商业银行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披露总资产的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