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同业业务管理的种类包括:
(1)存放同业
指金融机构与国内同业按约定的利率、期限及金额,以协议的方式将本外币资金存放至同业客户的业务。分为信用存放同业业务和存单质押存放同业业务。
(2)同业借款
同业借款业务期限按照监管部门对金融机构借款期限的有关规定执行,由双方共同协商确定,但最长期限自提款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年。
非银借款业务特指银行机构与非银行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借款人)按约定的期限、利率及金额,以协议等方式开展的,专项用于借款人(包括其全资或控股项目公司)经营需要或为借款人提供流动性支持的本外币资金融通业务。
①非银借款的目的:为适应金融产业细分的要求,加强银行机构与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业务合作,进一步拓宽银行机构资金运用渠道,丰富金融机构资产业务品种。
②非银借款的期限:最长期限为3年(含),业务到期后不得展期。根据业务期限将非银借款业务细分为短期非银借款[不超过(含)1年]和中长期非银借款[大于1年且不超过(含)3年]两个品种。
③非银机构的种类:包括汽车金融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资产管理公司、消费金融公司及其他可开展此项业务的金融机构。
(3)同业代付
同业代付分为境内同业代付和海外同业代付。
(4)特定目的载体同业投资
业务坚持原则:依法合规原则;风险收益匹配原则;集中管理及总量控制原则;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风险承担主体:指根据特定目的载体结构,实质承担特定目的载体兑付资金来源及安全性的主体,可以为投资的目标权益受让主体、担保主体及支付收益主体,依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在特定目的载体所投资的基础资产项下,保付行、承兑行、开证行等承担付款责任的主体,可认定为风险承担主体。
投资期限:据投资标的的实际情况由双方协商审慎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