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业代付分为境内同业代付和海外同业代付,业务实质均属贸易融资方式,银行办理同业代付业务应具有真实贸易背景。同业代付业务中,接受客户申请、从同业机构副通资金并委托同业机构将款项支付给该客户交易对手的同业代付业务发起行称为“委托行”,为委托行提供资金来源和代付服务的境内外同业机构或委托行海外分支机构称为“代付行”。从业务实质看,委托行是客户的债权人,直接承担借款人的信用风险,到期向借款人收回贷款本息;代付行为委托行提供贷款资金来源并完成“受托支付”服务,承担同业授信风险,拆放资金本息到期由委托行无条件偿还。
办理同业代付业务时,委托行与代付行均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贸易背景真实性的审核,其中委托行承担主要审查责任,确保融资款项为国内外贸易结算服务,真正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会计核算原则,委托行与代付行应当根据在该项业务中权利义务关系的实质进行会计核算。当代付行为境内外银行同业机构时,委托行应当将委托同业代付的款项直接确认为向客户提供的贸易融资,并在表内进行相关会计处理与核算;代付行应当将代付款项直接确认为对委托行的拆出资金,并在表内进行相关会计处理与核算。当代付行为委托行的海外分支机构时,应当参照以上原则执行。
银行开展同业代付业务应体现真实受托支付。同业代付的委托行要真实委托代付行向借款人的交易对手代为支付款项,代付行应当将相应款项直接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受益人账户,不得将资金拆给委托行后由委托行“自付”,以确保“受托支付”,体现同业代付业务的基本特征。
银行开展同业代付业务应加强风险管理。同业代付的委托行应将同业代付业务纳入客户统一授信管理,执行相关信贷审批程序,在客户贸易融资授信额度内合理确定同业代付的金额和期限,加强贷款三查,管控信用风险。代付行应对同业代付业务的合作银行采取名单制管理,将代付同业款项全额纳人对同业机构的统一授信管理,并将代付同业款项与无指定用途的一般性同业拆借区别管理,加强相关信用风险控制。同时,银行开展同业代付业务应当制定明确的管理办法,涵盖业务定义、管理要素、部门职责分工操作流程、会计核算、风险控制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