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塞尔委员会于2011年10月发布了《加强银行公司治理的原则》,提出银行实现稳健公司治理的14条原则。
其中,董事会行为主要包括有:
1.董事会总体职责。董事会对银行总体负责,包括审核监督银行战略目标、风险战略、公司治理和企业价值的实施情况,董事会同时应负责对高管层实施监督。
2.董事会资质。董事应具备并持有(包括通过培训获得)履职所需的资质,清楚了解其在公司治理中职能,有能力对银行各项事务作出稳健客观的决策。
3.董事会自身行为与组织架构。董事会应就自身运作制定合理的治理规范,并采取措施确保这些规范得以遵循和定期持续审查更新。
4.集团架构。在集团架构中,母公司董事会对整个集团范围公司治理的稳健性负总体责任,负责确保建立与集团及各经营实体的组织架构、经营模式和风险状况相符的治理政策和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