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职权由董事会集体行使,对股东大会负责,对商业银行经营和管理承担最终责任。除依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商业银行章程履行职责外,还应当重点关注银行的经营发展战略、风险容忍度、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政策、资本规划、公司治理与信息披露等,监督并确保高级管理层有效履行管理职责,维护存款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董事会由执行董事和非执行董事(含独立董事)组成。执行董事是指在商业银行担任除董事职务外的其他高级经营管理职务的董事。非执行董事是指在商业银行不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且不承担高级管理人员职责的董事。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商业银行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并与所聘商业银行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可能影响其对公司事务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商业银行董事长和行长应当分设。董事会应当根据商业银行情况单独或合并设立其专门委员会,如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委员会、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其中,审计、提名、薪酬、风险管理、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比原则上不低于三分之一,审计、提名、薪酬、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应由独立董事担任主任委员或负责人。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定期会议每年度至少召开4次,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召开程序由商业银行章程规定。董事会会议应当有商业银行全体董事过半数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商业银行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对利润分配方案、薪酬方案、重大投资、重大资产处置方案、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资本补充方案等重大事项,应当由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董事通过方可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