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应按照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原则,规范固定资产贷款审批流程,明确贷款审批权限,确保审批人员按照授权独立审批贷款。在审查固定资产贷款业务风险时商业银行应建立完善的固定资产贷款风险评价制度,设置定量或定性的指标和标准,从借款人、项目发起人、项目合规性、项目技术和财务可行性、项目产品市场、项目融资方案、还款来源可靠性、担保、保险等角度进行贷款风险评价。
商业银行应在合同中与借款人约定提款条件以及贷款资金支付接受商业银行管理和控制等与贷款使用相关的条款,提款条件应包括与贷款同比例的资本金已足额到位、项目实际进度与已投资额相匹配等要求。
商业银行在发放贷款前应确认借款人满足合同约定的提款条件,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实施管理与控制。商业银行应健全贷款资金支付管控体系,加强金融科技应用,有效监督贷款资金按约定用途使用。对于固定资产贷款,向借款人某一交易对象单笔支付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应采用商业银行受托支付方式。固定资产贷款发放前,商业银行应确认与拟发放贷款同比例的项目资本金足额到位,并与贷款配套使用。
商业银行应定期对借款人和项目发起人的履约情况及信用状况、股权结构重大变动情况、项目的建设和运营情况、宏观经济变化和市场波动情况、贷款担保的变动情况等内容进行检查与分析,建立贷款质量监控制度和贷款风险预警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