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挂失止付
(2)公示催告
(3)提起诉讼
(1)票据是指出票人依法签发,由自己无条件支付或委托他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按照《票据法》的规定,票据包括汇票、本票、支票。
(2)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是要式证券;是一种无因证券;是流通证券;是文义证券;是设权证券;是债权证券。
(1)汇兑作用。汇兑即异地支付,通常由汇款人将款项交存银行,由银行作为出票人将签发的汇票寄往异地或交持票人持往异地,持票人向异地银行兑取现金或凭此办理转账结算。
(2)支付与结算作用。
(3)融资作用。
(4)替代货币作用。
(5)信用作用。这是票据作为商业信用工具的体现。当事人进行贸易时,可以使用票据进行结算,并约定-定期限付款。
(1)票据行为的概念
票据行为是指以发生、变更或消灭票据的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法律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保证。
(2)票据行为的种类
出票:出票是指出票人依照法定款式做成票据并交付于收款人的行为。
背书:背书是指持票人转让票据权利予他人。
承兑:指汇票的付款人承诺负担票据债务的行为。
保证:保证是指除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人为担保票据债务的履行、以承担同内容的票据债务为目的的一种附属票据行为。
(1)票据权利的概念
票据权利是持票人因合法拥有票据而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第一顺序请求权)和追索权(第二顺序请求权)。
付款请求权:指持票人向票据主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
追索权:持票人被拒绝承兑或得不到付款时,向其他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
(2)票据权利的取得、行使和保全
取得 |
从票据权利取得方式看,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 从票据取得的主观状态看,分为善意取得和恶意取得。 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或者有重大过失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以无偿或者不以相当对价,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优于其前手的票据权利。 |
行使 |
指票据债权人请求票据债务人履行其票据债务行为。票据权利的行使,应当在票据债务人的营业场所和营业时间内进行。 |
保全 |
是指票据债权人为防止其票据权利的丧失,依据《票据法》规定而采取的行为。 |
消灭 |
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 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