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银行保函业务
指银行应申请人的要求,向受益人作出的书面付款保证承诺,银行将凭受益人提交的与保函条款相符的书面索赔履行担保支付或赔偿责任。
(2)保函种类
(3)备用信用证业务
概念:开证行应借款人的要求,以放款人作为信用证的受益人而开具的一种特殊信用证,以保证在借款人不能及时履行义务或破产的情况下,由开证行向受益人及时支付本利。 分类:可撤销的备用信用证和不可撤销的备用信用证。
(1)承诺业务
概念:指商业银行承诺在未来某一日期按照事先约定的条件向客户提供约定的信用业务,包括贷款承诺等。贷款承诺业务可以分为项目贷款承诺、客户授信额度和票据发行便利及信贷证明。
(2)信贷证明业务
开立信贷证明是应投标人和招标人或项目业主的要求,在项目投标人资格预审阶段开出的用以证明投标人在中标后可在承诺行获得针对该项目的一定额度信贷支持的授信文件。
保函、承诺等业务要纳入商业银行综合授信管理范畴,实行综合授信额度管理。出具保函、信贷证明要符合各类监管规定,应对对应的基础合同认真审核,以防诈骗。涉外担保要符合国家外汇管理相关规定,落实好反担保,赔付条款要具体化。提供贷款承诺要按商业银行对固定资产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的要求,对项目和授信主体进行全面的调查、评估。
银行保函是指银行应申请人的要求,向受益人作出的书面付款保证承诺,银行将凭受益人提交的与保函条款相符的书面索赔履行担保支付或赔偿责任。
是开证行应借款人的要求,以放款人作为信用证的受益人而开具的一种特殊信用证,以保证在借款人不能及时履行义务或破产的情况下,由开证行向受益人及时支付本利。
备用信用证是在法律限制开立保函的情况下出现的保函业务的替代品,其实质也是银行对借款人的一种担保行为。
特征:
在备用信用证业务关系中,开证行通常是第二付款人,即只有借款人发生意外才会发生资金的垫付。
而在一般信用证业务中,只要受益人所提供的单据和信用证条款一致,不论申请人是否履行其义务,银行都要承担对受益人的第一付款责任。
备用信用证:
可撤销的备用信用证是指附有申请人财务状况出现某种变化时可撤销或修改条款的信用证。这种信用证旨在保护开证行的利益,开证行是根据申请人的请求和指示开证的,如果没有申请人的指示,开证行是不会随意撤销信用证的。
不可撤销的备用信用证是指开证行不可以单方面撤销或修改信用证。对受益人来说,开证行不可撤销的付款承诺使其有了可靠的收款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