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巴塞尔协议Ⅱ(2004)
1. 第一支柱 — 最低资本要求
资本要全面覆盖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
2. 第二支柱 — 监督检查
商业银行应建立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监管当局应建立相应的监督检查程序,采取现场和非现场检查等方式
3. 第三支柱 — 市场纪律
又称市场约束、信息披露,是对第一支柱和第二支柱的补充。第三支柱要求银行通过建立一套披露机制,以便于股东、存款人、债权人等市场参与者了解和评价银行有关资本、风险、风险评估程序以及资本充足率等重要信息,通过市场力量来约束银行行为,驱动银行不断强化自身管理。
资本定义
名词 |
定义 |
核心一级资本 |
银行资本中最核心部分,承担风险和吸收损失的能力最强。 包括:实收资本或普通股,资本公积,盈余公积,一般风险准备,未分配利润,少数股东资本可计入部分。 |
其他一级资本 |
包括:其他一级资本工具及其溢价,少数股东资本可计入部分。在银行实践中,其他一级资本主要包括符合条件的优先股、永续债等。 |
二级资本 |
一级资本工具的目标是在持续经营前提下吸收损失,二级资本目标是在破产清算情况下吸收损失,主要包括:二级资本工具及其溢价,超额贷款损失准备,少数股东资本可计入部分。实践中,二级资本主要包括符合条件的次级债、可转债及符合条件的超额贷款损失准备金等。 |
资本扣除项 |
包括:商誉、其他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除外),由经营亏损引起的净递延税资产、贷款损失准备缺口等。 |
• 巴塞尔协议Ⅰ(1988)
1. 统一监管资本的定义
• 核心资本:包括实收资本(或普通股)、
公开储备(资本公积、盈余公积、留存利润、股票发行溢价);
• 附属资本:包括非公开储备、重估储备、普通准备金、混合资本工具和长期次级债务等。
2. 建立资产风险的衡量体系
根据银行资产风险水平赋予不同的风险权重,共分为0, 10%、20%、50%、100%五个档次。
3. 确定资本充足率的监管标准
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 ;核心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4% 。
• 巴塞尔协议Ⅲ(2010 .12 .16)
1. 强化资本充足率监管标准
(1)提升资本工具损失吸收能力。
(2)增强风险加权资产计量的审慎性。
(3)提高资本充足率监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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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一级资本 |
一级资本 |
总资本 |
最低资本要求 |
4.5% |
6% |
8% |
储备资本要求 |
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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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资本要求+储备资本要求 |
7% |
8.5% |
10.5% |
逆周期资本要求 |
0-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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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要求 |
1% -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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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引入杠杆率监管标准
杠杆率监管指标基于规模计算(该指标采用一级资本作为分子,所有表内外风险暴露作为分母),与具体资产风险无关的,以此控制商业银行资产规模的过度扩张,并作为资本充足率的补充指标。
杠杆率不能低于3% 。
3. 建立流动性风险量化监管标准
• 流动性覆盖率:用于衡量在短期压力情景下(30日内)单个银行的流动性状况。
• 净稳定融资比率:用于度量中长期内银行可供使用的稳定资金来源能否支持其资产业务的发展。
商业银行的流动性覆盖率和净稳定融资比率都不得低于100% 。
4. 2017年版《巴塞尔协议Ⅲ最终方案》
方案 |
内容 |
信用风险标准法 |
• 增加计量方法的精细度 • 校准特定风险暴露的权重或系数 • 减少对外部评级的儒单依赖 |
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 |
• 不允许对金融机构类、大型公司类(并表年收益超过5 亿欧元)风险暴露采用高级内部评级法。 • 对模型参数设置底线要求 • 对模型参数的估计过程提出更高的管理要求,增强模型的可靠性。 |
操作风险计量方法 |
基于银行业务规模和操作风险损失历史数据两方面因素。 |
整体资本底线要求 |
要求内部模型计量结果不能低于标准法计量结果的一定比例 |
杠杆率缓冲要求 |
在现行3% 的杠杆率要求基础上,改革方案对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提出杠杆率缓冲要求,具体标准是该银行全球系统重要性资本附加要求的一半。 |
• 资本充足率
【其中,商业银行总资本包括核心一级资本、其他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
风险加权资产包括信用风险加权资产、市场风险加权资产和操作风险加权资产。】
我国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
监管原则:对银行进行分档,实施差异化资本管理要求
层次 |
范围 |
监管要求 |
第一档 |
规模较大或跨境业务较多的银行 |
对标资本监管国际规则 |
第二档 |
规模较小、跨境业务较少的银行 |
实施相对简化的监管规则 |
第三档 |
规模更小且无跨境业务的银行 |
进一步简化资本计量要求,引导其聚焦县城和小微金融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