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现场监管措施
银行业金融机构不按照规定提供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30万元罚款。
二、现场检查措施
(1)进入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
(2)询问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作出说明;
(3)查阅、复制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毁损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
(4)检查银行业金融机构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业务数据的系统。
进行现场检查,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的负责人批准。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和检查通知书;检查人员少于2人或者未出示合法证件和检查通知书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有权拒绝检查。
银行业监管机构的监管职责 [ 熟练掌握 ]
一、制定并发布监管制度的职责
二、准入职责
三、非现场监管职责
四、现场检查职责
五、报告职责
六、指导、监督自律职责
七、国际交流合作职责
银行业监管机构的监管措施 [ 熟练掌握 ]
一、非现场监管措施
二、现场检查措施
三、对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监管措施
四、对问题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接管、促成重组、撤销等监管措施
五、其他监督管理措施
一、制定并发布监管制度的职责
审慎经营规则是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出的核心经营目标,包括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损失准备金、风险集中、关联交易、资产流动性等内容。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审慎经营规则。
二、准入职责
• 机构准入
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
设立—— 6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变更、终止—— 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
• 擅自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非法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5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万元的,处50-200万元罚款。
• 银行业金融机构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的,或未经批准变更、终止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并处违法所得1-5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万元的,处50-200万元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业务范围准入
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范围内的业务品种的申请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决定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 人员准入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实行任职资格管理。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审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的申请,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决定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银行业金融机构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20-50万罚款。
• 股东变更审查
申请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银行业金融机构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达到规定比例以上的股东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审查其资金来源、财务状况、资本补充能力和诚信状况。
《商业银行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购买商业银行股份总额达5%以上的,应当事先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对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监管措施:
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采取下列措施:
(1)责令暂停部分业务、停止批准开办新业务;
(2)限制分配红利和其他收入;
(3)限制资产转让;
(4)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或者限制有关股东的权利
(5)责令调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
(6)停止批准增设分支机构。
对问题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接管、促成重组、撤销等监管措施
处置措施 |
具体要求 |
接管 |
银行业金融机构已经或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依法对该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接管。接管的目的是对被接管银行业金融机构采取必要措施,以保护存款人的利益,恢复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正常经营能力。 |
促成重组 |
当银行业金融机构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时,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促成重组。 重组的目的是对被重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采取对银行业体系冲击较小的市场退出方式,以此维护市场信心与秩序,保护存款人等债权人的利益。 对于重组失败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决定终止重组,转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 |
撤销 |
银行业金融机构有违法经营、经营管理不善等情形,不予撤销将严重危害金融秩序、损害公众利益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权予以撤销。 |
其他监督管理措施:
处置措施 |
具体要求 |
相关调查权 |
(1)询问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其对有关情况作出说明; (2)查阅、复制有关财务会计、财产权登记等文件、资料; (3)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毁损或者伪造的文件、资料,予以先行登记保存。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采取上述规定措施,调查人员不得少于 2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和调查通知书。 |
审慎性监督管理谈话 |
监管部门有权根据监管需要和银行业金融机构经营状况,随时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出谈话要求,但进行监管谈话并不意味着银行业金融机构一定存在经营问题。在谈话中,被要求参加的董事、高管人员有义务准时到会并如实地对相关业务情况和风险管理等重大事项作出说明。 |
强制披露 |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规定,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应当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规定,如实向社会公众披露财务会计报告、风险管理状况、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变更以及其他重大事项等信息。 银行业金融机构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20-50万元罚款; 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查询涉嫌违法账户和申请冻结涉嫌违法资金 |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规定,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有权查询涉嫌金融违法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关联行为人的账户;对涉嫌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的,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 |
1、非现场监管职责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统一编制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统计数据、报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
银行业金融机构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20-50万元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现场检查职责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现场检查,依法制定现场检查程序,规范现场检查行为。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的检查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建议,应当自收到建议之日起30日内予以回复。
3、报告职责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发现可能引发系统性银行业风险、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发事件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立即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报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认为需要向国务院报告的,应当立即向国务院报告,并告知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
4、指导、监督自律职责
对银行业自律组织的活动,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进行指导和监督。银行业自律组织的章程应当报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5、国际交流合作职责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开展与银行业监督管理有关的国际交流、合作活动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