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反洗钱法》规定,金融机构的反洗钱义务主要有:
(1)健全反洗钱内控制度。金融机构应当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
(2)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金融机构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者为客户提供规定金额以上的现金汇款、现钞兑换、票据兑付等一次性金融服务时,应当要求客户出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客户由他人代理办理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同时对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与客户建立人身保险、信托等业务关系,合同的受益人不是客户本人的,金融机构还应当对受益人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金融机构不得为身份不明的客户提供服务或者与其进行交易,不得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或者假名账户。金融机构对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或者完整性有疑问的,应当重新识别客户身份。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与金融机构建立业务关系或者要求金融机构为其提供一次性金融服务时,都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金融机构通过第三方识别客户身份的,应当确保第三方已经采取符合本法要求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第三方未采取符合本法要求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的,由该金融机构承担未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责任。
(3)按照规定建立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在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客户身份资料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更新客户身份资料。客户身份资料在业务关系结束后、客户交易信息在交易结束后,应当至少保存五年。
(4)按照规定执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金融机构办理的单笔交易或者在规定期限内的累计交易超过规定金额或者发现可疑交易的,应当及时向反洗钱信息中心报告。
(5)按照反洗钱预防、监控制度的要求,开展反洗钱培训和宣传工作。
一、中国人民银行的反洗钱职责
1.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测;
2.制定或者会同国务院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制定金融机构反洗钱规章;
3.监督、检查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情况;
4.在职责范围内调查可疑交易活动;
5.接受单位和个人对洗钱活动的举报;
6.向侦查机关报告涉嫌洗钱犯罪的交易活动;
7.向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定期通报反洗钱工作情况;
8.根据国务院授权,代表中国政府与外国政府和有关国际组织开展反洗钱合作;
9.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有关反洗钱的其他职责。
二、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反洗钱职责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反洗钱监管职责主要有:
1.参与制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规章;
2.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出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要求;
3.发现涉嫌洗钱犯罪的交易活动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4.审查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银行业金融机构增设分支机构的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方案,对于不符合《反洗钱法》规定的设立申请,不予批准;
5.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有关反洗钱的其他职责。
商业银行反洗钱义务
1.健全反洗钱内控制度。
2.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3.按照规定建立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在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客户身份资料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更新客户身份资料。客户身份资料在业务关系结束后、客户交易信息在交易结束后,应当至少保存五年。
4.按照规定执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金融机构办理的单笔交易或者在规定期限内的累计交易超过规定金额或者发现可疑交易的,应当及时向反洗钱信息中心报告。
5.按照反洗钱预防、监控制度的要求,开展反洗钱培训和宣传工作。
一、概念和过程
洗钱是指为了掩饰犯罪收益的真实来源和存在,通过各种手段使犯罪收益表面合法化的行为。犯罪收益通常被称为“赃钱”、“黑钱”,对犯罪收益进行清洗并使之披上合法外衣的行为被人们形象地称为“洗钱”。
洗钱的过程通常被分为三个阶段,即处置阶段、培植阶段、融合阶段。
1.处置阶段
指将犯罪收益投入到清洗系统的过程,是最容易被侦查到的阶段。
2.培植阶段
即通过复杂的多种、多层的金融交易,将犯罪收益与其来源分开,并进行最大限度的分散,以掩饰线索和隐藏身份。
3.融合阶段
被形象地描述为“甩干”,即使非法变为合法,为犯罪的财富提供表面的合法掩盖,在犯罪收益披上了合法外衣后,犯罪收益人就能够自由地享用这些肮脏的犯罪收益,将清洗后的钱集中起来使用。
二、洗钱的常见方式
1.借用金融机构。包括:匿名存储、利用银行贷款掩饰犯罪收益、控制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
2.藏身于保密天堂。
一是有严格的银行保密法;
二是有宽松的金融规则;
三是有自由的公司法和严格的公司保密法。
较为典型的国家和地区有瑞士、开曼、巴拿马、巴哈马,还有加勒比海和南太平洋的一些岛国。
3.使用空壳公司。
4.利用现金密集行业。
5.伪造商业票据。
6.走私。
7.犯罪所得直接购置不动产和动产。
8.通过证券和保险业洗钱。
(1)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测;
(2)制定或者会同国务院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制定金融机构反洗钱规章;
(3)监督、检查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情况;
(4)在职责范围内调查可疑交易活动;
(5)接受单位和个人对洗钱活动的举报;
(6)向侦查机关报告涉嫌洗钱犯罪的交易活动;
(7)向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定期通报反洗钱工作情况;
(8)根据国务院授权,代表中国政府与外国政府和有关国际组织开展反洗钱合作;
(9)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有关反洗钱的其他职责。
(1)参与制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规章;
(2)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出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要求;
(3)发现涉嫌洗钱犯罪的交易活动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4)审查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银行业金融机构增设分支机构的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方案,对于不符合《反洗钱法》规定的设立申请,不予批准;
(5)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有关反洗钱的其他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