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
要点 |
内容 |
概念 |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
分类 |
• 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 • 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 特别法人: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 |
成立 |
法人的成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① 依法成立; ② 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 |
能力 |
•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成立,终于法人终止。 •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
机关 |
• 意思机关(权力机关、决策机关):股东会和股东大会。 • 执行机关:实施意思机关意志的机关,如董事会。 • 代表机关:代表法人对外从事民事活动的机关,称为法定代表人。 • 监察机关:对法人机关的活动进行监督监察的机关,如监事会。 |
分支 |
法人分支机构,仍属于法人的组成部分,主要表现在其目的事业必须在法人范围之内,其进行民事活动所发生的债务和所承担的责任最终由法人承担,不具有独立责任能力,与有独立责任能力的母公司之子公司不同。法人的分支机构还可以在法人的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
变更 |
法人在存续期间内,其性质、组织机构、经营范围、财产状况以及名称、住所等重要事项上发生的变动。 |
终止 |
法人终止主要有以下原因:依法被撤销;依法被解散;破产;其他原因。 法人终止前,必须进行清算,由依法成立的清算组织依据其职权清理并消灭法人的全部财产关系。清算是法人终止的必经程序。 |
一、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条规定:“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民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民事权利保护的宣言书,是新中国民事立法的集大成者,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
1.平等原则
2.自愿原则
3.公平原则
4.诚实信用原则
5.守法和公序良俗原则
6.绿色原则
三、民法调整的对象
(1)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2)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四、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权利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包括民事法律主体、客体、内容、变动、原因。
民事权利依据不同的标准可分为财产权和人身权,绝对权和相对权,请求权、支配权、形成权和抗辩权,主权利和从权利等。
我国的民事主体一般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1)自然人(自然人并非一定是公民)
(2)法人
(3)非法人组织
• 民事法律行为
要点 |
内容 |
概念 |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
条件 |
有效民事法律行为应具备以下条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
形式 |
(1)口头形式。 (2)书面形式。 (3)其他形式(主要是推定形式和沉默形式) |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
(1)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2)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3)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4)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5)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 |
无效、撤销后果 |
(1)返还财产。 (2)赔偿损失。 |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
指附有决定该行为效力发生或者消灭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
指当事人设定一定的期限,并将期限的到来作为效力发生或消灭依据的民事法律行为。 |
• 代理
要点 |
内容 |
概念 |
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所为的法律行为,而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 |
法律特征 |
(1)代理行为是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民事法律行为。 (2)代理人一般应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代理活动 (3)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独立意思表示。 (4)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
分类 |
(1)法定代理 (2)委托代理 |
无权代理 |
无权代理的构成要件为: (1)行为人既没有代理权,也没有令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 (2)行为人以本人的名义与他人所为的民事行为; (3)第三人须为善意且无过失; (4)行为人的行为不违法; (5)行为人与第三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 30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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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见代理 |
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为: (1)代理人无代理权; (2)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 (3)客观上有使相对人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情形; (4)相对人基于这个客观情形而与无权代理人成立民事行为。 |
表见代理对于本人来说,产生与有权代理一样的效果,即在相对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发生法律关系。被代理人因向第三人履行义务或者承担民事责任而遭受损失的,只能向表见代理人追偿。 |
概念和分类 |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致使在诉讼中丧失胜诉权的法律制度。 诉讼时效分为普通诉讼时效、特别诉讼时效、最长诉讼时效。 普通诉讼时效:3年 特别诉讼时效:仅适用于特定民事法律关系。有特定适用特定,无特定适用普通。 最长诉讼时效:20年 |
诉讼时效的起算、中止、中断和延长 |
(1)起算: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2)中止: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①不可抗力;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③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④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⑤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3)中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①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②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③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④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4)延长:指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确有正当理由而未能行使请求权,人民法院适当延长诉讼时效期间的制度。 |
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形 |
①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②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③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④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
涉及诉讼时效的约定无效 |
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 |
(1)民事诉讼
概述 |
指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诉讼。 |
当事人 |
①民事诉讼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和共同诉讼人。 ②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或虽无独立的请求权,但是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他人之间正在进行的诉讼的人。 ③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且有权进行辩论。 |
涉外民事诉讼 |
指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诉讼。 涉外因素:①诉讼主体涉外;②作为诉讼标的的法律事实涉外;③诉讼标的物涉外。 |
(2)仲裁
①仲裁是指当事人通过订立仲裁协议,将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提交仲裁机构进行裁判并作出裁决的一种争议解决方法。
②与诉讼相比,仲裁具有自愿性、专业性、保密性等特点。
③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不能进行仲裁。
民事主体是指依照民事法律规范具有参与民事法律关系的资格,并以自己的名义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根据《民法典》和有关法律的规定,我国的民事主体一般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特殊情况下,国家也可以作为民事主体。
• 自然人
要点 |
内容 |
范围 |
自然人并非一定是公民,还包括在本国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
民事权利能力 |
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
民事行为能力 |
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8周岁以上、16-18周岁靠自己的劳动收入) ②限制行为能力(8周岁以上,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③无民事行为能力(不满8周岁,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 |
监护 |
①法定监护:监护人由法律直接规定的监护。 ②协议监护: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 ③指定监护:没有法定监护人或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有关单位或者人民法院指定而设置的监护。 |
宣告失踪 |
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 2 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 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 自然人下落不明时间自其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时间自战争结束之日或者有关机关确定下落不明之日起计算。 |
宣告死亡 |
自然人下落不明达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 根据《民法典》宣告死亡,要求自然人下落不明满 4 年或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 2 年。 同时,如果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 2 年时间的限制。 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 |
• 非法人组织
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
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
非法人组织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其出资人或者设立人承担无限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民事法律行为
要点 |
内容 |
概念 |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
条件 |
有效民事法律行为应具备以下条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
形式 |
(1)口头形式。 (2)书面形式。 (3)其他形式(主要是推定形式和沉默形式) |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
(1)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2)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3)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4)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5)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 |
无效、撤销后果 |
(1)返还财产。 (2)赔偿损失。 |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
指附有决定该行为效力发生或者消灭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
指当事人设定一定的期限,并将期限的到来作为效力发生或消灭依据的民事法律行为。 |
• 代理
要点 |
内容 |
概念 |
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所为的法律行为,而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 |
法律特征 |
(1)代理行为是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民事法律行为。 (2)代理人一般应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代理活动 (3)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独立意思表示。 (4)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
分类 |
(1)法定代理 (2)委托代理 |
无权代理 |
无权代理的构成要件为: (1)行为人既没有代理权,也没有令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 (2)行为人以本人的名义与他人所为的民事行为; (3)第三人须为善意且无过失; (4)行为人的行为不违法; (5)行为人与第三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 30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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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见代理 |
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为: (1)代理人无代理权; (2)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 (3)客观上有使相对人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情形; (4)相对人基于这个客观情形而与无权代理人成立民事行为。 |
表见代理对于本人来说,产生与有权代理一样的效果,即在相对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发生法律关系。被代理人因向第三人履行义务或者承担民事责任而遭受损失的,只能向表见代理人追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