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或者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
(1)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国家有关的信用卡管理制度,同时侵犯了银行以及信用卡的有关关系人的公私财产。
(2)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
①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③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④恶意透支的。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定盗窃罪。
(3)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仅为自然人,单位不构成本罪。
(4)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金融犯罪,是指行为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破坏国家金融管理秩序,使公私财产权利遭受严重损失,根据《刑法》规定应受惩罚的行为。
(1)危害货币管理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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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体 |
客观方面 |
主体 |
主观方面 |
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 |
国家货币管理制度 |
①购买假币; 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假币换取货币。 |
特殊主体,为年满十六周岁,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 |
故意 |
持有、使用假币罪 |
持有、使用伪造的货币,数额较大的行为。 |
一般主体,为年满十六周岁,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自然人。 |
(2)破坏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管理类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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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体 |
客观方面 |
主体 |
主观方面 |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
国家的银行管理制度 |
非法吸收和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
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
故意 |
高利转贷罪 |
国家对贷款的管理制度 |
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并将该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 |
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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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发放贷款罪 |
国家对贷款的管理制度 |
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的行为 |
特殊主体,即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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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 |
国家对存款的管理制度 |
吸收客户资金不认账的方式,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
特殊主体,为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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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
国家对金融票证的管理制度 |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行为 |
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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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 |
国家对金融票证的管理制度 |
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情节严重的行为 |
特殊主体,为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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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 |
国家对票据的管理制度 |
在票据业务中,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保证,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
特殊主体,为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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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 |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是指以欺骗子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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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 |
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情节严重的行为。 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主体实施了“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的行为。 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为“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个人不能构成本罪的主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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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钱罪 |
洗钱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性质和来源而提供资金账户,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或者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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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体 |
客观方面 |
主体 |
主观方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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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诈骗罪 |
社会公众的财产与国家的金融秩序 |
非法集资的行为 |
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
故意,且要求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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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诈骗罪 |
贷款 |
①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 ②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 ③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 ④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 ⑤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 |
一般主体,单位不能构成本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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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诈骗罪 |
信用证项下关系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财产和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 |
①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 ②使用作废的信用证。 ③骗取信用证的。 ④其他方法。 |
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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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诈骗罪 |
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国家有关的信用卡管理制度,同时侵犯了银行以及信用卡的有关关系人的公私财产 |
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或者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
自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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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 |
票据诈骗罪:
金融凭证诈骗罪: 金融凭证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进行诈骗活动的行为。 |
1.职务侵占罪
非国有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2.挪用资金罪
非国有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3.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非国有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
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必须数额较大,才构成犯罪。
4.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为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非国有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
1.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
犯罪客体:国家的货币管理制度
犯罪客观方面:一是购买假币;二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假币换取货币,即利用职务上管理金库、出纳现金、吸收付出存款等便利条件,将假币调换成真币。
犯罪主体:特殊主体,为年满十六周岁,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
犯罪主观方面:故意,即明知是假币而购买,或者明知是假币而将其调换为真币。
2.持有、使用假币罪
犯罪客体:国家的货币管理制度
犯罪客观方面:持有、使用伪造的货币,数额较大的行为。
犯罪主体:一般主体,为年满十六周岁,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自然人
犯罪主观方面:故意
持有,是指将假币置于行为人事实上的支配之下,不要求行为人实际上握有假币。使用,是将假币作为真币使用。需要注意的是,使用可以是以外表合法的方式使用,如购买商品、兑换他种货币、存入银行、赠与他人、缴纳罚款等,也可以是以非法的方式使用,如用于赌博等。不过,使用应指使假币直接进入流通领域,如将假币作为资信证明给别人察看,应不属于本罪中使用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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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体 |
客观方面 |
主体 |
主观方面 |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
国家的银行管理制度 |
非法吸收和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
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
故意 |
高利转贷罪 |
国家对贷款的管理制度 |
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并将该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 |
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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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发放贷款罪 |
国家对贷款的管理制度 |
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的行为 |
特殊主体,即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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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 |
国家对存款的管理制度 |
吸收客户资金不认账的方式,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
特殊主体,为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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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
国家对金融票证的管理制度 |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行为 |
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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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 |
国家对金融票证的管理制度 |
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情节严重的行为 |
特殊主体,为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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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 |
国家对票据的管理制度 |
在票据业务中,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保证,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
特殊主体,为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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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 |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是指以欺骗子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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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 |
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情节严重的行为。 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主体实施了“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的行为。 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为“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个人不能构成本罪的主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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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钱罪 |
洗钱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性质和来源而提供资金账户,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或者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行为。 |
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非法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数额较大的行为。
(1)本罪的客体是社会公众的财产与国家的金融秩序。
(2)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集资的行为,即公司、企业、个人或其他组织未经合法批准,向社会公众或者集体募集资金的行为;实践中有很多非法集资的名目,只要行为人是采用了隐瞒真相或虚构事实的诈骗方法进行集资的,均属于本罪的行为。
(3)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4)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且要求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是本罪区别于非法集资等行为的重要特征之一。
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贷款。
(2)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①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②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③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④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⑤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
(3)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单位不能构成本罪。
(4)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信用证诈骗罪是指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证,或者骗取信用证以及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行为。
(1)本罪侵犯的客体既包括了信用证项下关系任何 方当事人的财产,也包括了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
(2)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
①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附随的单据、文件;
②使用作废的信用证;
③骗取信用证;
④其他方法。
(3)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4)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要求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1.票据诈骗罪
票据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
(1)票据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指狭义的金融票据,即仅指汇票、本票和支票。
(2)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
①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
②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
③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
④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
⑤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
(3)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4)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2.金融凭证诈骗罪
金融凭证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进行诈骗活动的行为。
作为本罪行为对象的金融凭证,仅指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及银行存单。
非国有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在司法实践中,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5000元至1万元以上的,应予追究刑事责任。侵占公司、企业财务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侵占公司、企业财物1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非国有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挪用资金的行为可以分为“超期未还型”、“营利活动型”、“非法活动型”三种情形。
司法实践中,对挪用资金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额起点是: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超过3个月未还的;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5000元至2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非国有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
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必须数额较大,才构成犯罪。
司法实践中,“数额较大”的标准是指索取或收受5000元以上者。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最高可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犯受贿罪的,最高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为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