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第四百二十六条和第四百四十条的相关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不得出质。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①汇票、支票、本票;
②债券、存款单;
③仓单、提单;
④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⑤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⑥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