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继承的相关规定,可以依据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条至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的内容
(1)继承权男女平等
(2)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子女: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父母: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父母。
兄弟姐妹: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3)丧偶儿媳对父母,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4)遗产分配
①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应当均等。
②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③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④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⑤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